赔偿制度
一、 凡属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而引起的仪器损坏,免于赔偿。但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,可作报损报废处理。
二、 实验教师(员)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偶尔损坏仪器,一般免于赔偿,但要如实填写仪器损坏单。对无法修复的仪器可作报损处理,凡属违章操作或其它失责现象造成的损坏,应照价赔偿。
三、 学生做实验时,如有仪器损坏,应登记造册,照价赔偿,情节恶劣者应加价赔偿。赔偿款应上缴学校入帐。
四、 经鉴定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仪器,除低值、易损、易耗物品实验人员可直接注销外,其它均需办理报废手续。价值在500元以上的,由实验教师(员)提出申请,学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上报市、县(市、区)教委(教育局)计财部门和装备站审批、处理。
常州市教育委员会
二00二年十月